即日起開始受理至4月30日止(以郵戳為憑)。
●補助項目:
(一)本部選送文化人才出國駐村:
每年度補助文化人才若干名,分赴與本部簽約之各國藝術村駐村(館);各年度實際
駐村(館)地點、時間及名額另公布之。
(二)自行申請並獲國外駐村(館)資格之文化人才:
開放若干補助名額,由文化人才自行取得國外駐村(館)資格後,遞案向本部申請經
費。
●申請資格:
(一)遞件資格: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之資格
1.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,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。
2. 非在學學生(含碩、博士生、休學者)。
3. 具備英語或所駐村國之語言溝通能力(請於「申請資料表」中填列)。
(二)專業資格:各類文化人才應具備之資格條件:
1. 視覺藝術類:
(1)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,且曾舉辦個展、聯展或聯合演出者。
(2)三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。
2. 表演藝術類:
(1)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,且曾舉辦個展、聯展或聯合演出者。
(2)三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。
3. 文學類:
(1)文學類補助對象包含小說、詩作、戲劇及電影劇本創作、文學翻譯與非小說(
如:新聞報導、文化評論、傳記、回憶錄等)。
(2)申請者至申請截止日止需持續文學創作三年以上,且至少曾出版發行一本個人
文學專著者,或有作品刊載於知名刊物(如:選集、期刊、文學雜誌等)持續
二年以上。
(3)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。
4. 漫畫類:
(1)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漫畫創作三年以上,且曾出版2件以上個人漫畫專著者。
(2)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。
5. 影視及流行音樂類:
(1)三年內曾參與影視及流行音樂作品製作活動。
(2)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。
6. 獨立策展人類:
(1)三年內曾策劃各類文化藝術專業展覽、表演、藝術節或影視及音樂節等活動。
(2)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。
7. 博物館類:
(1)現職為博物館人員。
(2)近三年內曾於博物館策劃或參與各類展覽、研究、典藏、教育推廣與博物館經 營管理等。
(3)近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博物館及交流計畫。
8. 社區營造類:
(1)近三年內曾參與社區營造相關工作者。
(2)近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。
9. 文化資產類:
(1)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、傳統藝術保存者或其結業藝生。
(2)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,且曾舉辦個展、聯展或聯合演出者。
(3)近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。
10. 工藝類:
(1)近三年內曾參與工藝創作相關工作者。
(2)近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。
●申請時間:
本部規劃每年三次甄選優秀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,本次受理報名期間自102年4月1日起至102年4月30日止。
作業要點及申請資料
請上文化部網站:http://www.moc.gov.tw/law.do?method=find&id=220
承辦人:文化部袁光大先生,(02)3343-1966